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PPT】

admin  2024-03-02 04:48:10  阅读 19 次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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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内容

法律分析: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存储在指定的场所,由专职库房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入。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入放射性同位素存储场所取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穿防护服。

第四条 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对受检者使用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射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每二年体检一次。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色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七)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PPT】

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如下: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通用系列包括了《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法》、《辐射防护条例》,这些法规都是为了规范核能行业在核设施的建设、使用和运营等各个环节中的操作,从而确保人员防护、环境防护和公众安全。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Ⅰ类放射源属极危险源。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健康监测: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放射性核素内体测定、射线剂量监测等。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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